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表示,能源用戶若違反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使用及效率規定,市府將限期命其改善或更新設備,屆期不改善或更新設備者,將依能源管理法第23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若仍不改善,按次加倍處罰。
經發局進一步表示,由於經濟部能源局在102年3月14日公告修正「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針對22,349家空調設備用電大的觀光旅館、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連鎖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化粧品零售店、連鎖電器零售店及銀行業、證券商、郵局、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等11類業者實施「冷氣不外洩」及「禁用白熾燈泡」及「室內冷氣溫度限值」規定,期由民眾與能源用戶的配合,共同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擴大節能減碳效果,以逐步達成服務業節能減碳的目標。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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