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由於103年期房屋稅截止繳納日期適逢例假日,其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將自繳納期間屆滿(6月3日)次日6月4日起算,並於6月6日起加徵滯納金,至於6月4日至6月5日繳納者,雖不加計滯納金,惟仍屬逾期繳納案件,請民眾留意繳納期間,依限繳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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