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表示,依據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公告,凡具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身分,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4款及第5款資格者,請在今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請。
民政局指出,兵役法第41條第4款申請人為「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有受扶養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包含無同父兄弟者;有同父兄弟且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或有同父兄弟均未滿20歲者;以及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其家屬須均屬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且無其他家屬照顧。
而兵役法第5款為「無同父(養父)兄弟,而其生(養)父已年逾60歲(43年次)或死亡者」,且本人年滿30歲(74年次)。
此外,原本已經核准緩召在案,其有效期限至103年12月31日止的人員,如緩召原因繼續存在者,也請依限辦理延長時效。
另外,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可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提出儘後召集申請,申請期限至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或臺中市各區公所及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查詢104年緩、儘召事宜。後指部電話:23134788轉565642、565643、565646或 23134763、23130633、23130366。
(4/23*14)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曾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