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商業登記部分,民政局指出,因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18條明文規定,因行政區域之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者,應檢具門牌整編或改編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且如僅有電腦系統上地址資料更新,而民眾持有各項登記證明用的登記表件資訊仍為舊資料,將造成他機關查證上的困擾,因此,仍需民眾主動申請辦理。
民政局並表示,依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規定,因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等情形,致民眾土地權利書證、商業登記、營業牌照及其他證照須改註住址者,各機關均不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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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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