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一旦放租有收益,即無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適用。又依財政部75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7567669號函釋,國有土地出租收取使用補償費,核屬具有收益,與國有財產法第8條免徵土地稅之規定不合,應補徵其收取使用費期間之地價稅;且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6號判決意旨,出租僅屬例示規定,故雖無出租法律關係,如國有建築物作為營業使用而有收益,基於衡平原則,自無免徵房屋稅之理。
該局表示,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提昇運用效益當然有其必要性,但基於租稅法律主義並考量地方財政,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4/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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