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梅雨鋒面影響,近日常發生強降雨或局部豪大雨,臺中市房屋遭受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日停徵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
此外,房屋因遭災害侵襲受損,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此外,該局進一步說明表示,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地價稅全免;房屋判定全倒或不堪使用,經核定房屋稅全免者,房屋基地之地價稅亦同步准予免徵;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無法再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因災害而無法營業者,可向稅務局所屬分局申請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除該局主動辦理減免外,納稅人也可以自行檢附房屋受災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所轄分局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申請減免地價稅者,得於每年(期)內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所轄分局提出申請或利用稅務局網站線上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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