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水利局表示,臺中市編報的工業區以及發展零散混雜於農業區內的零星工廠,其處理後的廢水排放經農田水利會同意後,就近利用其既有灌、排水路排放至下游,這些原為全國普遍情形。
但自「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實施後,臺中農田水利會自103年底起除農舍(住宅生活汙水)外,即不再受理其他搭排申請,既有的搭排戶延至民國105年年底終止搭排使用。為此,市府水利局於102年9月11日公布實施「臺中市使用排水道排注廢水管理辦法」,以解決廢水排放問題。
水利局進一步說明表示,該局受理申請後,會邀集環保局及相關單位會勘,符合規定者將發給排注廢水許可,事業必須於取得排注許可後2個月內,向環保局申請排放許可證,待申請核准即與水利局進行簽約程序,並依其申請之排注廢水量預繳排注廢水使用費,並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月之水量及排注廢水設施維護管理紀錄送水利局備查。
另外,在本辦法頒布前,倘事業廢水已排注至臺中市各級排水道,並已取得市府環保局發給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業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2年內,向水利局完成申請許可。(5/23*10)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林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轉5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