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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出租不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今(6)日重申,農地上的農舍如有出租供他人使用的情形,因不符合農舍應「自用」的原則,該農地不得認定作農業使用,移轉時不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6個月有效期間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農業用地有違規使用情形,如農舍出租供他人作住家使用,因係營利行為,已不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土地移轉時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6/6*10)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何先生

聯絡電話:04-22585000轉650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農業發展
  • 發布日期: 2014-06-06
  • 點閱次數: 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