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表示,為了讓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地區辦理相關自治事項時於法有據,地方制度法增訂了「第四章之一章名及第八十三條之二至第八十三條之八條文」,修正部分條文,並於今年1月29日經總統公布。讓原住民區恢復原有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原住民區辦理自治有了基本的法治依據,相關的法令施行仍由行政院另外訂定。
為符合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的精神,立法院於今年5月13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代表及區長納入地方公職人員範圍,且增列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26歲、區民代表須年滿23歲的規定。因此於法令公布施行後,臺中市和平區將可於年底選出第一屆區民代表及區長。
原住民區基層選舉是代表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的基礎,為了能使原住民自行體現民主政治與法治選舉精神,保障其權益,臺中市政府及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亦將配合中央的政策及法令,落實相關選務工作及推動未來和平區自治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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