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發局表示,烏日區前竹地區區段徵收案,於91年12月10日發布實施「擴大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所規劃,以配合旱溪截彎取直計畫工程用地所需,及紓解原計畫區住宅區發展已趨飽和情形。
其後於區段徵收規劃期間,因區徵範圍疑義、開發成本差異等因素,導致財務計畫不可行。為落實開發前竹地區的政策目標,民國95年間由原台中縣政府建設處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釐清區徵範圍並變更非必要性公共設施,降低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以達成區段徵收財務合理門檻。
都發局指出,該變更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9月21日第739次、100年8月23日762次會議審竣,決議應於會議記錄文到3年內完成區段徵收發價作業,都市計畫始得配合發布實施。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則應回復為變更前的原始分區,本案目前由地政局積極辦理區段徵收作業中。
至於旱溪截彎取直計畫已由該管河川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依水理分析妥適評估規劃後,認為旱溪截彎取直可行。另有關民眾所提排水計畫書應依「臺中市政府排水計畫審查作業要點」送水利局審查部分,市府於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改制後始成立水利局,該審查作業要點於102年6月20日才訂定,通盤檢討案審議期間自無該要點之適用。(6/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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