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於今年初三讀通過增訂案後,即引發警界嚴重憂心,以往可以藉由調閱通聯紀錄偵查犯罪的最有利工具,已遭到嚴格限制,包括必須為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聯紀錄與本案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等,而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都必須經法院核發調取票,才能取得通聯紀錄。
刑事警察大隊長鄧學鑫今(30)日於治安公安聯合會報中指出,通聯紀錄主要是透過手機發話基地台位置的研判,能迅速掌握犯罪嫌疑人及犯罪車輛的動向,也可協尋失蹤人口等,是警方科學辦案的重要基礎,偵辦犯罪的起頭。
鄧大隊長強調,通聯紀錄並不是用來證明犯罪,不應與監聽綁在一起修法。通聯紀錄是警方不可或缺的偵辦工具之一,以往很少發生洩露個人資料的情形,若有洩露個資,刑法上也有洩密罪可加以論處;而監聽則是針對特定對象的通話內容進行掌握,他也贊成必須嚴格執行規範,但若將兩者綁在一起檢討,恐有矯枉過正之嫌。
他進一步表示,修法前中市警察局一年約申請2萬5800多件的通聯紀錄,其中約有二成以上是失蹤案件。而許多重大殺人案件,像是日前發生在豐原的大陸配偶黃靖雯殺人分屍案,在黃嫌坦承殺人前,也必須要靠通聯紀錄偵辦,否則許多重要事證都會錯過。如今許多罪刑三年以下的犯罪都不能調閱通聯,他擔心將延誤偵辦時機,或許新法初期還看不出影響,但不出幾個月後,一定會感受到對治安的重大衝擊。
為了降低衝擊,臺中市警察局已陸續拜會轄區立委,希望能在下一次立法院會期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增訂第11條之1,已獲得轄區立委的支持。至於再修法前過度期如何因應?鄧大隊長表示一有調閱需求,仍將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再由法官決定是否核發,他預估這樣的流程至少要3至5天。(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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