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第一批室內空氣品質公告列管對象有45家,其中包含政府機關、商場及醫療機構等。相關場所須依其特性符合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懸浮微粒、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臭氧等九項不同的空品指標。
環保局將依公告標準方法進行檢測,若檢測結果違反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須在90天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
環保局長黃崇典表示,多數民眾每人每天約有80~90%的時間處於室內環境中,室內空氣品質嚴重影響人體健康、工作品質及效率。提醒受列管對象,加強提昇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市民健康、安全、舒適的環境。(7/1*3)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環保局陳先生
聯絡電話:04-2227601分機6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