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衛生局今日於市政會議中提出「臺中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明定只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稱「攙偽或假冒」或第10款「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或是經衛生局認定屬於重大,都是鼓勵檢舉的範圍,以實收罰鍰金額50%為獎金。
草案也規定,檢舉人必須具名,衛生局負有保密義務,必要時甚至可請警察局保護檢舉人;若檢舉內容無具體事證,或匿名、假名檢舉、檢舉書不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則不發給獎金;而衛生局所屬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因避免利益衝突,並不具備檢舉人資格。
衛生局長黃美娜表示,中央對食安檢舉的獎金標準為5%到10%,臺北市10%至50%,甚至連一般違規都包括在內,若是由現職員工檢舉,獎金會更高;新北市與高雄市則為50%至60%。另外,市府草案訂有獎金上限1500萬元。
副市長蔡炳坤則關心,發出獎金後若發現檢舉內容有問題,衛生局要如何追回獎金?
法制局長林月棗表示,草案規定是按罰鍰實收金額核發獎金,已收到的罰鍰,再退回獎金的機會其實不高,但為了更周延,可再明定罰鍰若經撤銷,應追回獎金。
市長胡志強也認為,若經法院判決撤銷,就算沒列規定,也可追回獎金,但列了會比較周延。衛生局黃局長則說,若被處罰廠商要上訴,通常不會先繳納罰鍰。
胡市長也關心草案第三條檢舉標準中的「重大」案件標準,認為重大與否很主觀,是否會產生爭議?
法制局林局長解釋,法規若以列舉方式規範,通常會難以涵蓋全部違規樣態,若再加上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食安案件者,比較能防範法律漏洞。
副市長徐中雄則擔心衛生局同仁裁罰時,決定罰鍰額度的壓力會過大,建議若有一個委員會來共同承擔,可讓壓力變小,建議衛生局研究。
黃局長表示,中央已研議訂定統一的裁罰基準,在此之前,會先研究是否成立罰鍰標準審議委員會。(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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