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消保官表示,有消費者參加某知名連鎖瑜珈健身中心,簽訂2年健身會員合約,繳費2個月後,因運動傷害暫緩使用健身設備,並連續2次申請暫停會籍,經過4個月後,身體狀況仍未改善,電洽業者再次申請暫停會籍時,服務人員告知因已多次申請暫停會籍,無需再進行申請,只要持續繳費,會籍將自動延長,消費者因而持續依約繳交各期月費。
後因消費者信用卡遭盜刷,經銀行自動變更卡號,業者因扣款失敗而連絡消費者時,消費者才發覺業者不承認其暫停會籍效力,平白多繳交17期月費,另業者無視消費者自受傷後,從未使用該健身中心,繼續追討扣款失敗的5期月費,消費者憤而向消保官提起申訴。
消保官表示,業者堅持消費者暫停會籍應事先書面申請固然無誤,但消費者本可申請暫停會籍、免繳納月費卻未申請,且於17個月的繳費期間,未曾入場使用健身設施,可合理推斷消費者當初應有接收到錯誤資訊,只是消費者未留下該服務人員資料而難以舉證,對於業者不願考慮消費者個案特殊性、友善處理消費糾紛的態度,表示遺憾與譴責。
消保官同時提醒消費者,如有疾病、懷孕、當兵或調職等事由無法使用健身中心,應事先以書面申請暫停會籍,消費者於暫停會籍期間不用繳納任何費用,如暫停時間過長或確實無法使用該健身中心時,應儘早解除會員合約;另消費者對於自身權益事項,不宜盡信業者說法,應再次求證或留下相關事證,以保障自身權益。(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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