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府環保局修正公告污染行為及其罰則,得懸掛競選旗幟、布條等物品的地點,僅限於候選人本人競選總部、競選辦事處臨路左右各延伸50公尺,且不得跨越馬路,範圍內的中央分隔島、人行或車行陸橋、號(標)誌桿、電桿、路燈桿、公園、機關、機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都將排除在外。
環保局今(29)日表示,早在縣市合併前,原臺中市就已實施限制懸掛競選旗幟、布條之規定。9月1日是今年底九合一大選候選人登記日,為維護市容環境不被過多的選舉旗幟、布條破壞,同時也強化臺中低碳的城市形象,環保局以根據市議會今年6月30日通過的決議修正公告污染行為及其罰則,將可懸掛地點限縮為上述範圍。
環保局表示,臺北市仍可在私人土地上以合法方式懸掛,但臺中市已排除私人土地,依過去的選舉經驗,私人土地的懸掛情形最多,也最難規範,如今臺中市順利修正法規,規定已比臺北市更為嚴格。
至於固定式的選舉看板,都發局表示,6公尺高度以上的必須申請雜項執照,6公尺以下的則依一般廣告物規定辦理。看板的材質必須以不可燃的金屬架為主,常見的竹架、木架等,都不在允許範圍內。希望有使用需求的民眾都依規申請,一旦接獲檢舉,市府將優先取締。(8/29*6)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環保局環衛及毒物管理科葉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66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