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曾朝榮今(19)日質詢指出,保全業的工作時數有嚴格規定,但學校以行政助理名義僱用警衛,多採兩班制,每人至少上班12小時,是否超過勞基法規定?若工作超時,市府要如何補償?
吳局長表示,學校保全必須符合勞基法規定,每週以72小時,每月以288小時為上限,目前教育局核撥各校三人、每人一年43.5萬元的預算,而且還規定不得採最低標招標,以確保警衛品質。
他也舉自己在北部當校長的經驗指出,他一年只有九十幾萬預算,學校有好幾個門,不可能每個門都僱警衛。於是他委託保全公司在只派一位警衛,且同一位警衛上班不能超過勞基法規定,其餘安全需求,則透過監視器、感應器等「機器保全」協助,警鈴觸動時,保全五分鐘內就趕到現場,滿足了學校的保全需求。
吳局長強調,各校在教育局核撥的經費額度下,應就學校本身的需求,思考如何運作比較恰當,晚上多利用機器保全替代;而不管用何名義僱用人員,都一定要照勞基法規範辦理。(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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