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地政局表示,民國89年施行土地徵收條例,當時已有掛號通知被徵收人,告知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的補償費歸屬國庫;經通知被徵收人領取補償費,因故有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情形者,都已存入國庫保管專戶將近15年,所以明年再無人領取,將陸續歸屬國庫。
市府地政局指出,近期會再一一掛號通知將到期的未領取人,一旦超過保管期限就無法再領,有權利領取的人應及早備妥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提出領取,有繼承人眾多情形,也可領取應繼分的金額。(9/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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