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選委會代理主任委員曹美良表示,所有候選人在登記時必須繳交政見內容,先由監察小組初審後,再依據選舉委員會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1款規定,在監察小組委員會中討論候選人政見稿的審查事項;並依據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絕的事項」,由委員會議決議。
另外,對於該位市長候選人政見,經過充分後討論,當天委員會議已做出三項共識,第一,「根據民調,施政滿意度低」並不是政見,政見應該是要為這個城市、市民做出甚麼目標。
第二,該政見違反選罷法第55條第三款「觸犯其他刑事法律之罪」,例如妨礙名譽,因此依據47條第5項通知候選人來修改。
第三,根據同法第53條規訂,選前10日不得公布民意調查資料,所以此政見一刊登在所有的選舉期間都會存在,所以請候選人做出修正。
曹代理主委強調,審議事項絕對是依照程序且根據法規,絕無翻案之事,而委員會則是由各政黨人士組成,並採共識決,沒有任何人可以主導會議做出決定。(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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