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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國家歌劇院未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法令

臺中國家歌劇院申報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提出替代方案,未違反相關空氣污染法令。
臺中國家歌劇院新建工程分為主體及景觀工程二階段施工,其中主體工程自97年2月開工,103年8月完工,環保局於施工期間共計查核116次,告發1次(103年7月),環境維護表現尚屬良好,環保署亦曾於101年6月選擇該工地辦理優良工地觀摩,表達肯定。另景觀工程為103年4月底開工,施工迄今未發現重大污染。
環保局103年6月12日至該工地現場查核發現,工地周界防制措施不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要求工地於6月26日前改善完成。
依管理辦法第16條「營建業主未能依規定,於營建工地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時,得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規範,該工地以影響公共安全及設置困難為由,於6月23日發文至本市環保局申請,以道路認養洗街方式替代施工圍籬不足之處,經環保局審查後於103年7月1日同意備查在案。(10/14*8)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商科長

聯絡電話:04-22276011轉66201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發布日期: 2014-10-14
  • 點閱次數: 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