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針對議員質詢建築物需設置屋內配電場所乙事,應係「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之規定,非屬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亦非該局建造執照審查規定項目。另依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規定2000平方公尺以上才需設配電場所,並規定配電場所應設置於地面或以上樓層。如有困難必須設置於地下樓層時,僅能設於地下一樓,且要求於建築設計圖內標明,建築師依上述台灣電力公司規定配合留設,都發局同仁並無於建造執照審查時即要求檢討台電配電場所之相關規定。(10/15*12)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王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6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