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也須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申報,而發生漏稅者,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除應該補繳應納稅額以外,並按照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辦理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等情形,務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的該局所屬分局辦理房屋稅籍申報事宜,或透過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線上申辦,以避免遭補徵房屋稅及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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