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開機構如屬籌設中之機構,自籌設至設立完竣以及日後營運,均依照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辦理者,也可准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惟經核准免徵之案件,稅務局每年均會辦理檢查,如經發現未依原許可事項辦理,或有土地稅法第55條之1所列情事時,除了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會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10/20*10)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何先生
聯絡電話:04-22585000轉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