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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童工要留心,依法申請才可行,雇主家長都放心

工地、農地、演藝圈常有未滿15歲的兒童或少年打工的情形,為加強保障他們的勞動權益,勞動部已修正勞動基準法,並發布「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詳細規定童工的工時、休假及工作環境限制。
根據此項辦法,未滿6歲的童工,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滿6歲未滿12歲,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滿12歲未滿15歲,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未滿6個月之工作,每次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繼續工作2小時,至少應有15分鐘之休息,且應於每周六或日擇一日休息,作為例假。
另外,工作天數不得超過學期間假期總天數的三分之二,開學前七日不得工作,且雇主應準備簽到簿或出勤卡,記錄童工的工作及休息時間;而工資部分,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童工的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
這項辦法規定15歲以下之人不能在坑內及局限空間工作、農藥噴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礙身心健康之工作,如果雇主要僱用15歲的童工,應於童工勞務提供起始日起前90到20天,提供所需文件向工作地的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在童工提供勞務起10日以內,提供投保文件給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許可期間最長至一年;如果案件涉及數個工作地點,可以向其中一個地點的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申請。
勞工局局長賴淑惠呼籲僱用15歲以下童工的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法令,維護兒童或少年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有任何問題都可以勞工局或市府1999專線詢問。
詳細條文及所需表件可至勞工局網站(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 下載使用。(10/21*16)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基準科簡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7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發布日期: 2014-10-21
  • 點閱次數: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