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原《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的當日及其前後兩日期間內,選其中三日請假;依婦產科醫學會的專業意見,婦女分娩前後身心極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所以放寬受僱者請陪產假時間,允許配偶分娩當日前後15日內,由勞工視配偶狀況擇3天彈性運用。
修正後,生產日前後就算剛好遇到例假日或連續假期,受僱者也有充裕的時間擇3天工作日請假,更加落實陪產照顧之給假目的。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受僱者請陪產假,雇主不得拒絕,如果雇主拒絕受僱者依法申請陪產假,因性別工作平等法已修正提高罰則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罰鍰外,並應公布違法雇主姓名,經限期要求改善卻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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