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房屋移轉時,常有房屋之使用情形已變更,但因新所有權人未及時申請,而造成徵納雙方爭議。
為了維護民眾權益,稅務局於契稅申報書增設附聯,方便民眾於新購房屋時申請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只要該房屋供自住使用,無出租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先行填報該房屋移轉後之使用情形,俟辦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經地方稅務局審查核准後,就可以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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