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重點在於再次釐清契約中可扣除行政部門審查時間是否合理。鄉林公司主張,基地範圍內被占用公車票亭影響規劃設計,建照變更設計法定補正期間6個月,及「交七」聯合開發及土地地上權未能設定登記等因素,訴求高院應考量給予適當工期。
臺中市政府則主張,契約僅侷限西屯區惠民段25-1地號土地,經營範圍面積共計30,079.13平方公尺,甄審委員會的意見並未同意鄉林進行聯合開發。契約也規定,鄉林如有必要變更投資計畫書,應檢附變更計畫圖說,經市府同意後才可依規辦理變更審議,因此並無聯合開發所衍生的工期問題。
另外,票亭存在影響設計及變更設計部分,市府仍引用最高法院及一審判決,認為這是鄉林為了達到拖延工期的目的,與契約第6條第3項所定,必須有不可歸責於臺中市政府的事由,才可申請展延工期的要件不合。
高院基於上述理由維持一審判決,並駁回鄉林所提上訴案,認為臺中市政府終止契約,並無不合理之處。但這次判決並未使全案確定,鄉林仍可收到高院判決書後提出上訴至最高法院。
經濟發展局表示,為保障公眾最大利益,維持社會公平正義,市府會繼續爭取最後的勝訴。(11/19*1)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綜合規劃科 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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