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釋,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
由於不動產的主要價值來源在於土地,近年行政執行機關拍定土地案件,拍定土地價格占公告土地現值平均比率及內政部地政司統計資料各直轄市、縣(市)一般土地交易價格占公告土地現值平均比率,均較原估價原則按公告現值加計4成略高,因而為稅捐保全有必要予以調整。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關於土地提供擔保雖係依上開原則估價,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各該不動產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納稅義務人如對以土地或房屋提供擔保稅捐之估價方式有疑義,可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11/27*10)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許科長
聯絡電話:04-22585000轉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