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都發局表示,依內政部於103年8月4日修正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之1、第16條、第17條,其內容並無包括日前所研議容積移轉捐公共設施保留地3年內完成退場機制,中央既已無強制要求代金實施之期限,市府絕不可能於短期內公告實施代金之制度。
市府因應內政部容移代金政策方向已著手進行研擬因應機制,包含折繳代金方式、代金計算及地價評定方式等,但考量此制度攸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權益甚大,而本市各公會持續給予不同之建議下,是否全面實施容積移轉折繳代金等問題,都發局預計邀集本市相關公會共同研商,並召開座談會後再行啟動後續相關作業。(12/2*10)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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