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有高三學生參加某知名升大學補習班,其父母為替子女搶得較好的聽課位置,於去年11月中旬倉促繳交全額學費,未仔細評估補習班的收費方式,導致當該學生於今年2月初得知學測成績優異,可順利甄試理想學校,即未再繼續補習課程,並同時向業者要求解約退費,但遭業者以上課期間已逾課程二分之一為由拒絕退費,消費者深覺不合理,憤而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市府消保官許乃丹表示,目前臺灣高中升大學主要有學測及指考兩管道,學測約莫1月左右舉行,指考則在7月初舉行,因此學生如在學測時獲得好成績並順利甄試理想學校,自然無繼續補習的需求;反之,學生學測成績不理想或欲參加指考選填更優校系,學生自會持續補習至指考。
本案消費者認為補習班應該對於學測或指考學生提供不同的收費方式,而非一次收齊全額學費,否則對於僅補習至學測的消費者形同溢收。補習班業者則表示,部分老師或許有學測、指考分階段收費的情形,但因學生縱使學測成績理想,仍尚需經資料備審、面試等甄試階段,補習班除提供相關協助服務外,補習課程仍照常開班授課,否則若學生甄審未上榜,恐將陷入學測、指考兩頭空的窘境,因此除非學生在報名補習之初即確定只補習至學測階段,否則其補習課表均排至4月底結束,原則上未分階段收費。
許消保官指出,一般消費者在報名升大學補習班時,確實很難預估自己是否僅補習學測階段或指考階段,而學測放榜雖在2月左右,惟確定上榜通常已至4月甚至5月,因此補習班業者於學測放榜後仍會持續提供補習服務。本個案因學生於學測成績公布後即確信能甄審上理想學校,並由學生自行準備備審及面試資料,未尋洽補習班協助,但由於此部分乃學生個人考量因素所致,非補習班不願提供補習服務或協助甄審服務,於法業者確可不退還任何費用,但業者退費應以上下學期分別辦理,本案學生要求退費時尚未逾下學期總課程二分一,經消保官協商,業者依規仍須退還下學期學費的40%。
不過,許消保官也表示,目前業者課表安排之方式,恐使得學測成績公布之日已逾其總課程二分之一,而造成學測成績優異的學生無解約退費可能性,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許消保官呼籲業者宜回應實際消費者需求,提供不同階段的收費方式,讓消費者依其需求選擇適合的補習課程,並有利企業服務形象之提升;另一方面,消費者也可主動向業者詢問分階段收費的可能性,以符合自己的補習需求,避免日後糾紛產生,別讓退費糾紛破壞了上榜的喜悅。(12/7*12)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許消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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