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1日及隔天元月2日,屬於應放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這2天雇主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工局並指出,104年元月1日、 2日分別為星期四、五,如果元月3日及4日原為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則無需調整放假,可形成4天連續假期。
針對輪班制的勞工,雇主如果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元月1日、2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該休假日已成工作日,當日雇主自可要求勞工出勤。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服務台 (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4樓)。
(12/22*14)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賴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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