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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元旦 勞工可經勞資協商決定放連假與否

因應元旦4天連假,軍公教人員元月2日屬彈性放假,12月27日需補班、補上課,但元月1日、2日為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勞工應放假之紀念日,勞工工時制度如果屬於雙週84小時(隔週休)者,12月27日則不須補班。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1日及隔天元月2日,屬於應放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這2天雇主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工局並指出,104年元月1日、 2日分別為星期四、五,如果元月3日及4日原為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則無需調整放假,可形成4天連續假期。
針對輪班制的勞工,雇主如果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元月1日、2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該休假日已成工作日,當日雇主自可要求勞工出勤。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服務台 (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4樓)。
(12/22*14)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賴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15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勞工事務
  • 發布日期: 2014-12-22
  • 點閱次數: 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