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議員建議六都應制定「院轄市自治法」,全面制度化與扁平化,讓區公所由市長親自督導,非附屬民政局。對此,民政局表示,區公所具有組織規程、獨立預算、編制員額及印信等四項機關成立的要件,臺中市改制為直轄市後,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規定,區公所為市府派出機關,非附屬於民政局,且具有獨立預算。
另依「臺中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臺中市各區公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除外)置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因此各區區長自應受市長之督導。
民政局也表示,依往例於臺中市議會開會期間,有關定期會民政業務質詢、預決算審議或應議員要求,區長皆會列席議會備詢;未來區務會議也將制度化,定期由市長主持,以建立區長與局處首長的聯繫管道,民政局也會協助各區發揮功能,共同努力將市政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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