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今(30)日進行臨時會各項議案第二、三讀會審查,民政局提出臺中市里鄰編組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和平區里鄰調整由和平區公所擬訂,由和平區民代表會審議通過後,須再由區公所提報市府核定後才能實施。市議員楊正中質疑,和平區現在已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自治區,里鄰劃分及調整已是自治事項,區代表會決定具有法定效力,為什麼還要經過市府核定?
法制局長陳朝建回應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治區的里鄰編組,是由直轄市或縣市定,所以臺中市依法得制定臺中市里鄰編組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並加以規定。
陳局長指出,和平區是相當特別的一個地方自治團體,它與鄉、鎮、市相當,但不能舉債,預算由直轄市政府補齊,所以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和平區的里鄰編組,除了要受中央法規命令外,還要依臺中市的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等規定辦理;另外,為了預防里長變多,市府確實可決定要採用核定還是備查的制度。
此外,市議員沈佑蓮議員表示,自制條例中規定一個人口集中區域的戶數是50戶到200戶,但光是北屯區中許多鄰的戶數就已超過200戶,各鄰人數差距大,導致部分鄰長服務時無法負荷過量的人數。
民政局長蔡世寅表示,全臺中市不含和平區,共有1166個鄰未達20戶,其中有338鄰未達10戶;另外,有323個鄰超過200戶,有的鄰還超過700戶,各鄰人數不平均,確實導致有些鄰長不能負荷。
沈議員建議應該以人數平均劃分每個鄰,修正劃分方法,增加鄰長人數,才不會讓一個鄰長負責過量的人口數。
經過討論,議長林士昌裁示退回該修正草案,由市府相關機關請示上級機關,參考其意見後重新再提出。(1/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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