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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議會通過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 非自用住宅稅率1.5%全國最低

臺中市議會通過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 非自用住宅稅率1.5%全國最低
臺中市議會通過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 非自用住宅稅率1.5%全國最低
配合立法院修正「房屋稅條例」將非自用住宅稅率調高為1.5%至3.6%,由於這僅屬通則性的規定,地方政府必須據此另定自治條例取得具體適用的法源,因此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出「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並苦民所苦採行最低稅率1.5%,「自用住宅」稅率則仍維持1.2%,獲得市議會審查通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日前檢送修正草案送市議會審議,今(30)日進行第二、三讀程序。市議員李中認為,房屋稅的條例是中央立法,地方政府也必須依據訂定稅率,這兩年地價稅上漲,如果市府再調漲房屋稅,營業場所的成本增加,接著可能會帶動物價,建議市府暫時不要調整房屋稅。
市議員范淞育也認為,調整房屋稅徵收率可能會導致相關業者變相漲價。市議員楊正中也表示,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以及地方稅法通則,房屋稅和地價稅屬地方稅,是地方的自治事項,中央為何能替市議會訂定房屋徵收稅率?這是侵犯地方議會的自治權,他主張退回此案,並聲請大法官釋憲。
市議員謝志忠則認為,中央103年6月修正「房屋稅條例」,市府根據此法制訂「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並採用最低稅率1.5%,這麼做並沒有錯,市議會應該支持。
地方稅務局代理局長葉國居解釋,配合立法院修正「房屋稅條例」將非自用住宅稅率調高為1.5%至3.6%。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等地方政府也都陸續修法採差別或較高稅率;臺中市則和高雄、臺南一樣,採最低稅率1.5%。而這也是市長林佳龍考量目前物價居高不下,苦民所苦,於是決定採全國最低稅率,將民眾的稅賦降至最低。
對於中央是否侵犯地方自治權,葉局長也表示,立法院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將非自用住宅稅率調高為1.5%至3.6%,是一種「框架性立法」,屬「通則性規定」,地方政府必須在這個稅率級距下,再提出具體適用的核課稅率,並獲得地方議會同意通過,才能取得實施的法源。
葉局長進一步解釋,房屋稅開徵分為「非自用住宅」及「自用住宅」兩種稅率,民眾如持有4戶以上自住房屋者,自第4戶起才會以非自住稅率計算,戶數在3戶以內者,自住房屋稅率仍為1.2%,不受影響。經統計,持有臺中市房屋的自然人數約有93萬人,其中持有4戶以上者約有2萬3千人,比例約2.5%。
此外,市府針對違章建築也同樣課房屋稅和地價稅,市議員陳成添認為此舉是鼓勵違章建築,建議市府應該一併針對違章建築制訂自治條例,才能嚇阻違章建築。
葉局長指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財政部67年3月4日台財稅第31475號函釋規定,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也不可例外。
此外,為避免民眾誤解,房屋稅完納後,違章房屋即成為合法,稅務局會加強相關配套措施,於核准違章房屋設籍時,在函文中提示納稅義務人,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的履行,不能依此就讓無照違章房屋變成合法,未來會加強宣導。
(1/30*14)

聯絡人:劉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15312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15-01-30
  • 點閱次數: 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