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第1項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以及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與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7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功能正常無誤後,再進行移交。
為加速公寓大廈公共設施設備見證移交時效,市府都發局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0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將見證移交事項於今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期間,委由「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及「台中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都發局表示,申請民眾(管委會或起造人)可至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http://www.arcnet.org.tw/【集合住宅公設移交見證專區】、臺中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http://www.taizhong.org.tw/【見證移交】等下載或現場索取相關書件,於上班日送達或以郵件寄達兩公會辦理申請。(臺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中市南屯區大墩路693號4樓,電話:04-23200015/臺中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中市豐原區社皮路70號1樓,電話:04-25154212)。(2/9*12)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管理科楊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 6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