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地政局指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登記案件的義務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分割繼承或書狀補發等案件,應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以供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對身分。
因此,為服務不便外出的民眾,凡居住於申請登記案件管轄地政事務所轄區內,具有行為能力的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登記案件已於地政事務所完成收件且非跨所案件,並符合申請資格者,可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到府核對身分服務。
申請資格包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無法單獨行動者;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且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下肢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或其他障礙等確為行動不便者;或持醫院開立的醫療證明確為行動不便者。如經審核符合資格,地政事務所7日內將與申請人約定時間到府核對身分。
市府地政局表示,藉由此項措施落實便民服務,把服務據點延伸至民眾府上,主動提供協助,有助提升社會對弱勢族群的關懷,歡迎有需要民眾多加利用。民眾對於此項服務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2/9*13)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 梁先生
聯絡電話:04-22170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