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表示,本案主要因配合市府文化局舞臺專業設備顧問設計審查會議時,顧問建議將大劇院舞臺升降設備機坑擴大、加深,並將平臺下降至地下二層,以增進搬運效率及演出效果。
當時第二期主體工程承包商麗明營造已於98年11月17日簽約,並於99年12月18日申報開工,因需變更範圍較大,如完成全部變更設計、議價作業後再行施工,將影響基礎開挖期程,故針對受影響範圍部分先行施作,並區分為土方相關工程、地下室結構相關工程及地上層曲牆結構相關工程等,進行三次契約變更。
麗明營造認為契約變更影響工期進度,且市府未給予足夠工期,針對第一次及第二次變更設計要求展延工期392天,先向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但麗明營造不同意調解委員會所提展延20日的建議,無法達成合意,提付仲裁,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召開五次仲裁詢問會,於去(103)年11月10日詢問終結。
針對麗明營造所提6項工期展延事由,仲裁協會認為契約變更對工進確有影響,應展延116日,另工程施作期間確受土方堆置影響,應展延158日,其餘均駁回請求,合計應展延274日曆天予承包商。
建設局指出,收到仲裁判斷書後,即於今(104)年1月26日邀集市府文化局、法制局、建設局法制秘書及專案管理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並經本案委任律師檢視及審酌仲裁判斷書全文內容後,認為本案尚無仲裁法第40條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由,依仲裁法規定仲裁判斷結果等同法院判決效力,市府同意本仲裁案判斷結果。
建設局表示,未來將要求各工程單位依仲裁結果續辦相關事宜,並依仲裁結果另行檢討本案契約變更是否純屬大劇院功能變更或另涉及設計、監造、專案管理及機關之工程行政疏失責任。(3/3*12)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鄭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轉3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