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依據市府環保局與該保全公司去年契約內容,若環保局發現保全打瞌睡,可依契約向廠商扣款,一次2,000元;而該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契約,則規範員工若打瞌睡,僅為記申誡一次並罰200元。
環保局也表示,市府委外招商時會先制定與廠商的契約範本,主要是針對保全公司的管理部分訂定相關合約,並非針對該公司員工訂定相關規範,環保局是根據契約規定對保全公司扣款,並非直接對保全人員扣薪。
環保局強調,與委外廠商簽定契約已行之有年,該保全公司已連續3年得標,契約規範依經費預算實施一年一簽制,相關規範條款只有些許微調,契約均公開透明,但對於該公司私底下將罰款轉嫁員工的情形,市府並不知情。
勞工局黃局長進一步指出,該公司將環保局對其開罰的金額直接轉嫁給員工,已超出勞工同意範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工,勞工局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開罰2萬元至30萬元。(3/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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