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楊正中今(4)日在民政業務質詢時表示,市府法制局干涉臺中市第二屆調解委員會遴選過程,將原本績優調解委員排除不任用,違反《臺中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調解行政實施要點》規定。
法制局長陳朝建則強調,調解委員會遴選程序一切依法行政,絕無不公;委員會產生在法定程序上分為兩個階段,首先,委員產生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公開遴選,經由各區公所組成遴選委員會,以人數加倍方式遴選擬聘人選,並送市府審查資格;接著,市府再將名單提交司法機關,由地檢署和法院執行聯合審查,決定最終委員名單。
陳局長進一步指出,現行的加倍提名與法院審查制度,讓地方政府在行政權的運作空間上減少很多,目前遴選的主導權在法院手上,這和民國95年之前,鄉鎮市調解條例尚未修法時,地方可以單獨決定調委會產生,有明顯的不同。
陳局長補充說明,法務部作為鄉鎮市調解條例的主管機關,去年6月以「調解成立率」、「法院核定比率」、「委員出席率」、「參與調解件數」、「身心健康因素」、「調解服務滿意度」以及「女性優先1/3以上」作為地檢署與地方法院的審查標準,故形成現任者優先、女性優先的現象。
此外,市議員李天生與陳淑華關心市府針對調解委員會的出席費、務餐費等各項費用,共編列4千多萬元預算,法院不但沒給任何補助,市府還須將委員候聘名單送司法單位審查,建議審查權限回歸地方,並凍結這筆預算。
對此,副市長張光瑤表示將再溝通協調;法制局陳局長則說,依照地方制度法,調解行政屬地方自治事項,但鄉鎮市調解條例對調解委員審查另有特別規定,因此造成調解經費等行政事項由地方政府處理,但遴選作業審查卻由司法機關審查的現象,目前只能建議中央循修法途徑進行改進。(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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