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招牌廣告業者主動申請許可,維護市容與安全性,臺中市政府今(20)日起實施「臺中市招牌廣告標準圖樣設置基準」,針對建築物本身、騎樓、雨遮、梁柱等位置所設置不同形式的招牌廣告,制定標準規範;凡選用標準圖樣設置招牌廣告,可簡化申請審查流程,核准時間由30天縮減為15天,請民眾多加利用。
市府都發局表示,臺中市估計現有超過40萬件招牌廣告,但自92年迄今領得廣告物許可證僅9,000多件。依建築法規定,設置廣告物應向市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審查許可,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既有招牌廣告如尺寸符合法令規定,但未依規申請許可,仍屬違規。
都發局進一步指出,為鼓勵新設招牌廣告業者主動申請許可,加速既有廣告物就地合法,以確保安全性,市府訂定「臺中市招牌廣告標準圖樣設置基準」,自今(20)日起生效實施,針對於建築物本身、騎樓、雨遮、梁柱等處,設置正面式、側懸式、懸吊式、柱面式等不同招牌廣告,制定相關標準規範。
凡選用市府所訂定的標準圖樣設置招牌廣告,申請審查程序將由二階段簡化為一階段審查,核准時間由30天減為15天;此外,既有招牌廣告如符合標準圖樣尺寸規定,經申請通過,即可就地合法,成為安全的廣告物。
有關招牌廣告標準圖樣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市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www.ud.taichung.gov.tw/lp.asp?CtNode=12015&CtUnit=6182&BaseDSD=7&mp=127010&xq_xCat=07)查詢及下載申請。(5/20*12)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張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64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