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瓊華議員認為,「靖紀小組」從各單位遴選調用,非督察室正式編制,而是任務編制形成的小組,監督不易,成員業務也與政風單位性質屬性差異不大,若真有必要應速將「靖紀小組」正式合法成立。
對此,蔡局長說明,政風室權責為查處員警貪凟、洩密等違法案件,督察室「靖紀小組」為查處除政風室職掌外的員警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涉及員警風紀、違法場所取締及其他交辦事項,2科室各司其職、各有權責,並不相互衝突,無疊床架屋的情形,「靖紀小組」亦有必要性。
蔡局長指出,依警政署函頒「靖紀工作」評核計畫要求各警察局編組成立「靖紀小組」,臨時編組6至8人,分別由各分局、(大)隊支援,非集中在同一單位,評估尚未對借調單位造成重大影響。未來警察局也將向中央警察署反應,研議該任務編組納入正式編組,以減少影響警力及維護員警權益。
針對考核部分,蔡局長說明,「靖紀小組」納編在督察室風紀股,並依規定編排勤務與簽辦案件,定期與不定期考核、監督,應不致有脫管情形。
警察局指出,為加強維護警察風紀,機動查處員警違法違紀案件,「靖紀小組」去(103)年查處違法、違紀案件計有27件,其中違法案件7件(員警違法案件2件),員警違紀案件6件,其餘為無具體事證簽結,與以往相較員警違法、違紀案件已大幅減少,顯見「靖紀小組」有發揮應有功能。(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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