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局長蕭煥章表示,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7條指出,「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證明內容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並未明定火災證明核發時效,過去也只是當受災戶自行申請火災證明書,消防局才協助核發。
蕭局長進一步表示,新市府上任後,消防局強化市長林佳龍「行動政府」理念,化被動為主動,並從同理心出發,火災發生後除了立即派遣消防人員到現場搶救,同時轄區分隊或火災調查人員也在現場服務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辦理核發火災證明書事宜,以利受災戶儘速進行災後的清理復原。
此外,若受災戶表示目前尚不需申請火災證明書,消防局則給予「火災受災戶權益卡」,內容詳敘火災證明書申請人資格、申請應攜帶的文件、申請表件取得方式及相關法令等,後續如有申請需求,受災戶可依此卡選擇鄰近的消防分隊辦理,各分隊將採隨到隨辦的方式服務。
蕭局長也說,消防局主動協助受災戶核發火災證明書之後,有受災戶稱讚此項服務相當便民,且當受災戶必須申請燒損汽機車牌照報廢、災害救助、火焚鈔券鑑定、減免稅捐、火災廢棄物清運及台電復供電等事宜,火災證明書也都是重要的檢附文件,他希望藉由主動核發火災證明書,使受災戶感受到更有效率的行動政府。
(5/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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