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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繳納將到期 市府配合中央修法採行法定最低稅率課徵

房屋稅繳交即將在6月1日到期,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除提醒按時繳納外,也再次說明,市府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法,修訂《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並回溯自去年7月1日施行,為避免租稅轉嫁,增加租屋者的租稅負擔,市府採法定最低稅率課徵,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採1.5%課徵;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的房屋則採3%課徵,使民眾稅負降至最低。
市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避免囤房,提高房屋持有成本,藉以抑制房價,立法院新修正的房屋稅條例第5條,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調高為1.5%至3.6%,且一併將非住家用房屋中,屬於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修正比照營業用稅率3%至5%課徵。
台中市為避免租稅轉嫁,增加租屋者的租稅負擔,採法定之最低稅率課徵,使民眾的稅負降至最低,其中,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採行法定最低稅率1.5%課徵;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的房屋,則按法定最低稅率3%課徵。
地方稅務局指出,今年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03年7月1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因此今年房屋稅開徵適用修正後的徵收率;請在6月1日前繳交今年的房屋稅,以免逾期受罰。(5/30*11)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李先生

聯絡電話:04-22585000分機650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生活資訊
  • 發布日期: 2015-05-30
  • 點閱次數: 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