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表,經濟部97年已修正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爐碴(石)再利用規範不得用於農業用地;但后里區該址回填爐碴(石)初步研判至少有10年以上,歷史悠久且無法得知行為人。
環保局表示,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妥善處理,違反規定可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倘若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一旦查獲有任意棄置行為,將依法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300萬元。
此外,環保局日前接獲神岡區和睦路一帶經民眾反映有不明廢棄物棄置於農地情形,隨即派員會同陳情人至現場查核,發現陳情地點為全精英事業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堆放底渣,將轉作為資源化產品。該公司領有環保局核發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但遭陳情的堆置地點尚未變更原核准處理許可證,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環保局當場予以告發,裁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30日內完成移除。(7/13*3)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廢管科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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