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洪局長前往一中商圈訪查,其中一位負責人同時經營多家餐飲店,產出垃圾統一集中清運數量相當龐大,且垃圾貯存地點位於小巷道內,垃圾車無法直接清運,須由專人進入清除,非屬小型商家一般廢棄物,須以一般事業廢棄物計價。
一般事業廢棄物因應處理成本,自8月1日起調整為每公噸2,250元,轉運外縣市處理期間為每公噸2,800元。該負責人並未因此不滿,反而認同「使用者付費」觀念,只要事業廢棄物去化無虞,願意接受合理調整清運費用。
此外,南區社區大廈確實有部分社區因住戶入住率提高、貯存空間狹小等因素,導致垃圾量增加,因此清除業者反映人事成本,重新計算清運費用。
洪局長強調,環保局並未刪減清除業者進廠處理量,也未調漲家戶、社區大樓、小吃店、飲料店等小型商家垃圾費,如清除業者隨意拒收垃圾,或以環保局為由惡意漲價,環保局將限制其進廠處理量,並協助轉介其他清除業者或改由轄區清潔隊清運垃圾。
至於餐飲業垃圾產出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或一般廢棄物,則依其主要經營模式認定,例如連鎖餐館業、同區域經營多店面等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小吃店、飲料店等則為一般廢棄物不漲價,民眾如發現清除業者藉機調漲清理費用,可向環保局檢舉,將移請消保官及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處,檢舉專線為04-2220-1905或04-2229-4025。(8/2*15)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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