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日前召開壓力容器管理研商會議,秘書長黃景茂邀集勞工局、警察局、法制局及消防局共同研商對策;黃秘書長指出,現行勞動檢查法規僅規範500公升以上壓力容器,應定期實施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及耐壓試驗等,但500公升以下則未有相關檢驗期程及基準,此次發生爆炸175公升液氧鋼瓶,就是未經定期檢驗。
為避免類似意外再次發生,市府勞工局將儘速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議,參照現有檢驗機制,修訂相關法令規範,把納入定期檢驗範圍。
黃秘書長要求警察局聯繫監理單位,將裝載液態氧氣車輛列為交通稽查重點,並積極實施攔查,提高車輛攔查範圍、種類及頻率,避免未經申請載運危險物品的車輛行駛於道路上,以確保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另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規定,民眾裝載液態氧氣車輛應提出申請,並應符合相關安全措施,包含備妥物質安全資料表、裝設危險標識等,如有臨時停放時,也應選擇空曠處所,禁止非作業人員接近,以確保行車及用路人的安全。違反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若因此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更將吊扣或吊銷其駕駛執照。
(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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