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法制局表示,家住台中的鍾姓媽媽向電話行銷業者訂購了點讀筆英文教材,行銷人員告知通常教材使得兩週後,才會有明顯效果,鼓吹她先隱埋家人訂購,等小朋友學習有成效後再與家人討論,但鍾媽媽於使用了兩個禮拜後,覺得成效不彰,告知要解除契約時,業者則以已逾7日猶豫期為由拒絕退費。
鍾媽媽表示,雖然業者表示電話行銷過程都有錄音,但卻一直不願提供關鍵的錄音資料,只表示這是她自己誤解了行銷人員的意思,堅持購買時間已逾7日,無法予以退費。
市府消保官表示,業者一方面告訴消費者教材學習至少需時兩個禮拜才有成效,誘導於兩週後再行檢視學習效果,另一方面卻未主動告知無條件解約權有7日限制,讓消費者在業者的行銷話術下,不知不覺中喪失了無條件解約的權利,雖然事後業者與消費者已達成和解,但仍讓消費者有上當、受騙的感覺。
消保官也指出,今(104)年6月消保法已修法通過,如業者電話行銷未告知消費者有7日的猶豫期,無條件解約權將自業者告知時起算7日,而非舊法從民眾收到商品時即起算,對於消費者的保護較為周全,待中央正式公告施行後,應可有效遏止不肖業者惡意的話術行銷。(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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