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表示,市長林佳龍10月7日晚上接受矽品公司員工自救會陳情書並指示勞工局儘速處理,勞工局立即與矽品公司及員工自救會、勞動部建立聯繫管道,並已於8日晚將員工最新訴求轉知勞動部,並隨時與勞動部密切聯繫,以確保勞工權益,未來員工如有任何勞動權益疑義,將全力提供法律及行政上的相關協助。
另未,來矽品公司的股權收購如何發展,勞工局持續密切注意,以保障員工的勞動權益。如屬外資公司入主最大股東或經營權轉讓,則公司如有變更勞動契約等事項(調動、工作內容變更、工資調整等)仍應經個別勞工同意。
如發生企業購併情形,依據企業併購法第16條規定,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
而勞工受通知後,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逾期未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同意留用的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另依企業併購法第17條,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的勞工,應由併購前的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或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並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10/10*13)*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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