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民政局表示,依照原《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申請中市公立納骨塔櫃位存放骨灰骸的年限為30年,民眾反映存放時間太短,期滿時必須重新購買,才可以再存放,且骨灰安置後,才經過30年又取回或重新安置,擔心打擾往生者。
民政局長蔡世寅說,考量台中市公私立納骨堂塔櫃位數量,尚足以存放轄內往生市民的骨灰骸,市府參考部分縣市公立納骨塔骨灰骸存放期限,並著手修訂自治條例,將市有公立納骨塔櫃位的申請使用年限從30年延長為50年,希望減輕民眾的心理與經濟負擔。
民政局表示,目前修訂後的法案已送市議會審議,盼法規修正後,能給予市民更人性化、祥和的喪葬設施環境,並加速健全殯葬政策體制,提供更完善優質的殯葬服務。(10/24*11)*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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