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表示,清水區公所10月31日通報清水區海濱段有土地遭人棄置事業廢棄物,環保局獲報後立即査證,並要求在該處從事底渣再利用的相關業者,包括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博瑞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及金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說明。
經環保局査證,在清水海濱段堆置營建廢棄物者,為金兆豐公司下包廠商「逞遠交通公司」,該公司私自購買營建廢棄物,並擅自堆置於現場,擬用以減少揚塵;然而,其並未向環保局提出申請,也無相關許可證明,市府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及第46條規定,將業者移送檢調單位査處。
此外,逞遠交通公司在現場從事整地工程,也未做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導致粒狀污染物明顯散布於空氣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環保局當場依法告發,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依同法第60條規定,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也表示,另外兩家公司潤隆及博瑞均為底渣再利用機構,經地主同意,目前利用清水區海濱段的土地,處理新北市及桃園市焚化廠所產生的底渣,相關再利用行為應依照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辦理,並由底渣產生地主管機關新北市、桃園市,進行督導査核。後續環保局將請都發局協助確認業者底渣回填的再利用地點,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
環保局長洪正中呼籲,業者勿使用來路不明廢棄物做為基地回填材料,若使用底渣資源化產品,也應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各項規定;而地主也應善盡土地管理責任,避免遭有心人士利用,誤觸法網。(11/2*11)*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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