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表示,選舉廣告物法定設置期間為104年11月23日(登記日起)起至105年1月16日(投票日)止,其範圍為候選人本人競選總部、競選辦事處(限選委會登記在案)所在地面臨道路向左右兩旁各延伸50公尺範圍內(不可跨越馬路),上述範圍之中央分隔島、人行或車行陸(天)橋、號(標)誌桿、電桿、路燈桿、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等一律不可設置。
違反規定設置的選舉廣告物,經環保局人員通知後,仍不配合拆除者,市府得逕行拆除,並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另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規定,相關選舉廣告物應於選舉投票日後7日內自行清除。(11/24*8)*環境保護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環保局
聯絡電話:04-22289111